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开展了投资类合伙企业涉税风险监控。
评估人员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搜寻、分析网络公共平台的公告等,获取上市公司限售股投资分红数据,并将其与辖区内合伙企业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发现涉税疑点线索。
在此过程中,宁波L投资管理公司因涉税申报信息出现疑点,进入评估人员视线。经过初步确认,评估人员对L投资公司股东存在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按照规程,评估人员首先向L投资公司递送了一份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先期开展自查工作。此后,评估人员就此向L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约谈通知书,要求其到税务机关当面核实情况。据该法定代表人介绍,公司确实收到了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款,但之后并未进行过分配,股东也没拿到钱,所以企业就没有代扣代缴税款。
评估人员向该法定代表人做完税收法规辅导后,向其表示,L投资公司收到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款后,应依法按照企业利润分配协议确认每个股东应该分得利润数据,并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约谈结束后,税务部门依法向L投资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根据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情况,依法正确进行纳税事项申报。
随后,L投资公司调整账目,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