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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心积虑删除聊天记录,检察技术一秒全真复原

          在影视作品关于高科技犯罪的情景设定中,我们经常会看到犯罪嫌疑人借助计算机进行犯罪,然后将证据彻底删除或销毁,使侦破工作的办案人员头疼不已。那么,现实生活中,这样被删除或销毁的证据能被恢复吗?

          什么是电子证据?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案例一 : 有错就要认 有罪就当罚

          2016年,赵某等人租赁某酒店式公寓5个房间,组织多人在此卖淫。后被群众举报抓获,案件移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查明,仅2016年1月10日至1月20日,该场所组织20余名卖淫女卖淫250余次,获利20余万元。通过严查细审、深挖线索,承办检察官发现卖淫场所幕后老板另有其人,是赵某的胞弟季某,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季某进行追诉,随后,季某到案。然而,具有丰富反侦查经验的季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坚称自己只是偶尔到卖淫场所看望哥哥,并未实际参与组织卖淫,也从未分得卖淫所得利润。经验老到的季某为了防止日后追查,一直要求赵某一人每次以现金当面交付的方式上交利润,并要求所有人员定期删除通讯、聊天记录。而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季某是否参与实际经营并获取利润,对他的定罪量刑将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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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的涉案手机

          焦灼之际,承办检察官想到了用扣押清单中嫌疑人赵某的手机中的电子数据来指证的想法,他向院技术部门提出技术协助。随后,下城区检察院技术鉴定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手机进行电子证据鉴定。经过详细的数据恢复、鉴定分析以及专业取证,鉴定人员在手机中查找出200余条信息,其中包含涉及案情内容的短信,并将查找出的所有信息制作成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交由公诉部门审查。经过仔细审查,承办检察官在其中发现4条组织卖淫利润分成对账记录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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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取证报告

          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凭借电子证据辅证,使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季某因组织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恢复电子数据能直指案件要害,惩罚恶人。同样的,也能还人清白。

          案例二 :“借钱”还是“骗钱” 一字之差免牢狱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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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郑女士与黄某在微信群中认识。黄某常在群里面发上万元的红包,言谈之间财大气粗。郑女士添加黄某微信,两人经常聊天,根据黄某自述,他在上海做生意,收入高,生活潇洒不羁,常去柬埔寨赌场一掷千金,并给郑女士发了几张在赌场的照片。半年后的一次聊天中黄某说自己最近赌博运气差,想要翻本,向郑女士借5万元钱,郑女士爽快答应并打款。至2017年,先后借给黄某10万余元。和郑女士相同遭遇的还有徐女士,徐女士借给黄某9万余元。到案后,黄某爽快承认了向郑、徐二人借款的事实,但坚称是“借钱”而非“骗钱”,等自己有钱了一定会还。

          而诈骗罪的构罪要件需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主观故意需要客观证据证明推断。原本载有大量聊天记录的微信可作为有力客观证据,然而,由于时间过长,当事人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均已删除。为寻求突破,承办人委托技术部门恢复郑某手机里的电子数据,希望能找到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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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实验室

          经技术人员检测发现,该涉案手机中的大量信息被删除,微信有被卸载又安装的记录,恢复的难度较大。下城检察技术部门向与杭州市检察技术部门请求协助。经市区两级技术人员多次尝试,通过修复软件数据库文件,恢复2万余条微信聊天记录合计1.21G的数据信息。聊天记录证实黄某除向郑、徐二人外还向多名微信好友借钱,同时确有零星还款记录。如经郑女士催讨后归还1.2万元。综合证据分析,无法排除黄某行为属于借款的合理怀疑,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对黄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督促黄某归还郑、徐二人借款,黄某家人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归还了上述借款。

          案件中,黄某并非良人,然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有其谦抑性的特征,所有的法律归罪都需跳脱感性,依靠证据的理性支持,电子数据的恢复成为本案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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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取证平台

          近年来,下城区检察院立足实际,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通过技术布点追求小而精,为办案工作提供务实、高效的服务。18年以来,共为200余起案件提供电脑硬盘、手机移动终端、U盘和移动硬盘灯计算机存储介质的电子数据恢复取证技术协助,助力办案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并创新工作机制,联合办案部门与公安、法院就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取证规范性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如有相关电子产品扣押的,必须进行电子取证。如因数据删除造成取证困难的,公安机关可联系检察机关提供技术协助,提升技术性征集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的规范化水平,成为践行浙江省检察机关提出“法律监督行动年、检察业务建设年、智慧检务提升年”活动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