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你要好好学习!以后有什么困难,可以告诉姑姑,也可以来找我帮忙!”7月16日,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的小会议室里,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儿子张先生,把刚拿到手的一部分执行款,交给了被执行人吴某的儿子小雨(化名)。至此,这起尘封十余年的执行案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也终于冰释前嫌。
申请执行人把好不容易拿到手的执行款再交给被执行人一方?这反常的操作,背后是个过程曲折,但结果温暖的故事。
1992年12月,吴某伙同他人在新昌某村的工地闹事,时任村主任的张某应工人要求赶到现场劝阻,不料被殴打成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他的3个子女包括张先生,当时均尚未成年。1993年9月,吴某因寻衅滋事等罪名被判刑。后来,张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经新昌法院一审、绍兴中院二审,最终判决吴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但由于吴某入狱等种种原因,这笔赔偿款一直未能履行。2007年7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不幸的是,后来张某因病不幸逝世,此案又搁置了下来。时间不断流逝,可这件事却一直搁在两家人的心中。
近日,新昌法院开展老案旧案“回头看”,该案的执行工作重新启动。执行干警向吴某所在村了解情况后,联系到了吴某,吴某也主动提出,要履行这笔钱。但他也坦言,出狱后,他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太好,为了给家人治病几乎花光了积蓄,还要抚养年幼的儿子小雨,一下子拿不出全款。
于是,执行干警联系了张某的儿子张先生,征求他的意见。经过协商,张先生在了解了实际情况后,表示愿意减免部分执行款,而吴某也尽力凑了4万元。“事情得有个了结,我要的不是钱,而是他们的态度。”张先生说。
当法院把执行款打入张先生账户后,他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要求,希望见一见吴某的儿子小雨。
因此,法院组织了这样一次特殊的会面: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张先生,一边是被执行人的儿子小雨和他姑姑吴女士。
“4万元执行款是小雨爸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必须收下。但这1万元钱,是我的心意,用作小雨的教育经费,也希望你们收下!”见面后,张先生真诚地对吴女士说,他知道吴某家里比较困难,所以他愿意从吴某支付的4万元执行款中,拿出1万元钱交还给小雨,供孩子读书。
张先生还告诉小雨,其实他父亲出事后,自己也体味过贫苦日子,幸运的是,求学路上曾接受过很多人的帮助,这让他一直心怀感恩。看到小雨,张先生感触很深。他不希望大人的“恩怨”影响孩子的成长,而且之前听说小雨爱学习,成绩也不错,于是决定资助小雨。
“谢谢叔叔!”小雨接过这份沉甸甸的心意,有礼貌地说。吴女士也当场签下了承诺书,表示她一定会做好“监督人”,让这笔资金“专款专用”,全部花在小雨的教育上。
“从这一天起,这个结终于解开了,这件事情真的尘埃落定了!”张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