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定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之后,民政部等十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明确儿童主任六项工作职责。在这些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西湖区儿童主任法治保护工作机制》突出法治保护原则,利用检察机关的优势,通过检察官送法上门、实案实训等形式,增强儿童主任的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同时,该机制还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留守儿童的被委托照护人前科劣迹的查询规定,进行细化落实,明确由儿童主任向被委托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被委托人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是否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是否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儿童主任可以通过信息反馈,由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查询被委托人是否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如存在不得被委托情形,儿童主任第一时间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告知和沟通,要求及时更换被委托人并对更换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发现被委托人因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侵害时,公安机关还要立即通知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并向检察机关报备。检察机关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工作,从而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监督机制落实落细。
同时,机制还细化了强制报告、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帮扶等内容,为“少年的你”撑起更坚实的司法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