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化男子郑某终于拿到了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撤销证明,正式和10多年前那段短暂的“婚姻”告别。
今年4月,开化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监督过程中发现,郑某与“唐某香”、唐某同时保持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唐某香”与唐某是同一个人吗?检察官为此展开调查。
原来,云南女子覃某2004年冒用唐某香的名义,与郑某登记结婚。但婚后没多久,覃某就不辞而别离家出走。郑某这才明白,覃某是为了礼金而骗婚,于是报案。后来,覃某因诈骗罪被判刑。覃某刑满释放后,没有再与郑某联系。
一晃近10年过去,2013年,郑某经人介绍结识了本地女子唐某,打算登记结婚,于是想联系覃某撤销婚姻登记。但此时,他已联系不上覃某。郑某抱着“我是遭遇了诈骗,之前与覃某的婚姻登记不算数”的想法,与唐某登记结婚。
开化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唐某香”与唐某并非同一人,那为何能“二次登记”?原来,郑某之前与“唐某香”是在属地乡镇办理的婚姻登记。2012年以前,婚姻登记权下放至各乡镇政府,登记信息不全且未上报系统。同时,不同的行政辖区之间婚姻登记信息没有联网,法院判决的离婚信息也有部分数据未向民政部门移送,所以存在婚姻登记信息“真空地带”。
根据此案中婚姻登记部门登记行为存在错误的情况,检察院进一步排查,发现正在办理的黄某玲重婚案中也存在类似违法情况。
2005年3月,广西女子黄某玲与同为广西人的梁某登记结婚,之后育有二子。2009年6月,黄某玲在未与梁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在湖南祁阳县与蒋某登记结婚。2011年2月,黄某玲在与梁某、蒋某仍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开化人舒某结婚。
针对重复登记、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等类似情况,开化县检察院制定了“虚假婚姻登记行为类案监督指引”,建立数字化监督模型,通过层层比对碰撞,结合下乡入村调查核实,查实重复婚姻登记2件、冒名顶替登记4件。
4月29日,开化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撤销覃某(“唐某香”)和郑某、黄某玲和多名男性的婚姻登记,维护涉案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民政部门根据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婚姻登记问题专项整治;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加快补办婚姻登记,解决历史婚姻档案数据缺失问题,全面推进婚姻档案数字化工作。
近日,郑某与覃某(“唐某香”)、黄某玲和多名男性的婚姻登记被撤销。
在此基础上,开化县检察院联合县民政局、公安局、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以及重婚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各部门关于线索移送、建议反馈、日常联络、业务交流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打通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堵点,强化通力协作,既推动婚姻登记“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又严防违法“增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