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绍兴全市3000多名在押人员中“一键”筛选出25名涉民企人员,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其中2人经检察建议被变更强制措施,11人被列入重点关注、动态审查对象。这是今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启动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专项监督以来,以办案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民营经济是浙江最亮丽的金名片,服务民营经济也是浙江检察机关这些年来的“重头戏”。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9条”到开展服务民营经济“三·四”主题日活动、检察开放日,从严打企业“内鬼”“蛀虫”到为民营企业当起“法务管家”……这些年来,浙江检察机关着力解决困扰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努力把检察服务做到民营企业家们的心坎上。
企有所呼我有所应
近年来,民营企业要求打击内部“蛀虫”、落实平等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2017年初,上海某公司一位负责人愁容满面地找到桐乡市检察院。原来,该公司桐乡子公司的生产总监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自调整财务账目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高达7200余万元,“我们有很多证据,可他就是不认账。公司因此损失巨大,希望检察官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桐乡市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姚璟璟审查案卷发现,此案牵涉财务账目上亿元,虚假代采购贸易涉及数十家公司。为弄清事实,姚璟璟自学会计专业知识,还走访审计部门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案件证据专业、准确。“最终,我们指控的50余条证据均获法院采纳,王某也被依法严惩。”姚璟璟说。
“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不是写在纸上,而是要付诸实实在在的行动。”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至2019年7月,我省检察机关共就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提起公诉836件1067人,依法打击了一批企业职工内外勾结、侵占货款、收受回扣、泄露商业秘密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同时,针对民商事领域利用虚假诉讼恶意逃废债日益增多的形势,检察机关依托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及时受理企业举报、控告和申诉,努力做到平等保护、依法保护。
检察介入救回企业
“如果没有检察院依法办案,也许我现在已经在牢里了,更谈不上发展企业。”永康某健身器材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这样感慨。
刘某企业生产的走步机历经3年研发,曾获十余项专利,但却因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刘某及企业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侦查。这对一个创新性企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是检察院在办案中明确了法律争议的焦点,并就标准适用问题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刘某说,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复函,确认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相应地明确了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的国家标准。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此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这家企业和刘某不起诉。
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立足法律监督的定位,浙江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界限难点,在办案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久前召开的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省检察院也明确就司法实践中因立法滞后、立案标准没有及时调整或罪名之间处罚不平衡导致难以操作的案件,在认真领会中央、省委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办案,努力解决“政策有呼吁,法律无支撑”的民营企业权益保障之困。
不断创新多样服务
为给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检察服务,我省检察机关不断创新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
今年5月,诸暨市检察院在前期探索基础上延伸服务触角,出台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就办案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存在的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醒函,截至目前已发送提示函21份,帮助民营企业补齐管理漏洞30余个,有效督促相关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在杭州的东方电子商务园、浙宝智慧信息产业园等园区内,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建起“检企联络站”,为企业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在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对远洋渔船开展法律体检专项服务……
“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说,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已将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纳入“三服务”的首要任务,要以这项工作为抓手,积极推动解决问题,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