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实施不予处罚清单,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称。
《清单》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对我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比如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如果是首次被发现,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正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表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守法承诺。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清单》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