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磐安县法院对之前成功调解的一起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进行电话回访。纠纷中的这位八旬老太如今精神状态良好,身体硬朗,生活自由。然而就在年初,老人的状态却完全不是这样。
“我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他们夫妻两个对我不好。”今年1月,一位80多岁的老人在亲属、村委主任的陪同下,颤颤巍巍地走进法庭。
由于当事人年事已高,口齿不清,表达逻辑也有些混乱,工作人员再三沟通确定了起诉事由。原来,这位阿婆是附近村里的一名孤寡老人,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孑然一身。早些年便与弟弟的儿子董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人百年之后,所有的财产归董某所有。
随着时间推移,老人的身体每况愈下,由于地处偏远山村,生病了也自己扛着。董某夫妇常年在外不闻不问,老人心里很是难过。县里出了易地移民政策后,老人萌生了拿到补偿款后去养老院的想法。
“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您自己签的吗?”工作人员向老人询问。但老人年事已高,总是答非所问。
董某夫妻急急忙忙走进法庭:“协议是双方共同签署的,我们也从来没有不赡养老人,老人之前住院的时候,也是我们夫妻轮流去照顾的,协议不能解除!”
看到董某夫妻,老人突然满脸通红,双眼饱含泪水,使劲地憋出几个字:“吃烂苹果……偷我钱……生病了一个人……”
寥寥数字,法官感受到了这位孤寡老人的气愤和无奈,但碍于言语沟通的障碍,无法表达出内心的痛苦。此时老人满脸的泪水也印证了法官的猜想。旁边的村委主任也直摇头:“平时都是老太婆一个人住的,也是个苦命人呐。”
董某夫妻立马解释:“我们平常在县城做生意也很忙,有些地方确实照顾不当,但是该尽的义务作为一个外甥也好,扶养人也罢,我都尽到了。我是不同意解除的,我还要继续赡养。”老人听到还要继续赡养后,嘴巴里一直在说“害我……害我……”,十分无助。
“遗赠条款的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而不是将老人的自由束缚在协议里。如果老人对扶养方的扶养不满意,应当给与老人任意解除权,更好地保护老人的权益。”陈法官对董某说道。
最终,经过法官多次明理释法,被告董某夫妻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的这一天,老人久违的笑容终于出现在脸上,在离开法庭的那一刻,向法官竖起了大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