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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没财产就可不缴罚款?
        检察院介入监督,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企业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下又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缴纳罚款的义务就可以这样逃避不予履行了吗?

          近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赋能,依法督促一批因被执行对象被注销、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等而终结执行程序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履行到位,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2017年12月,兰溪市某砖厂因环保问题被兰溪市某行政机关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之后,该厂一直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行政机关于2018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砖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而将砖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然而执行近一年后,因砖厂始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4万元的罚款依然未履行到位。

          2021年9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非诉执行案件申请程序,追加该砖厂普通合伙人舒某、陆某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等为被执行人。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甚至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毛凌飞介绍,砖厂作为合伙企业,在企业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申请追加砖厂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检察建议督促下,4万元罚款最终通过执行舒某、陆某名下财产全部执行完毕。

          是否还有类似情况存在?“我们通过分析研判,发现确实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毛凌飞表示,今年以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从个案延伸,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应用平台公开的当地1.3万余条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数据碰撞和二次人工审查,开展专项监督治理。

          “除了行政机关未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外,我们还排摸出一批将已注销或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作为被执行对象,导致罚款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毛凌飞说。

          目前,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已筛查出违法问题线索38条,向相关行政机关及法院制发检察建议30件,促使恢复执行案件17件,重新立案查处2件,追加执行到位行政处罚款项35万余元。同时督促职能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班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全面规范行政非诉执行程序。

          在检察建议的推动下,相关行政部门已出台《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户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依法追加被执行对象,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