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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首例!网络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
        杭州两公司成被告,原告腾讯获赔65万

          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从事网贷中介,虚假宣传产品,还仿冒微信服务投诉页面处理借款人投诉,杭州两家公司被腾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到了法院。

          8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进行了在线宣判,综合考虑微信服务知名度、本案侵权行为模式、两被告认证公众号及贷款产品引流量、两原告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65万元的民事责任。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是全省首例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法院查明,两被告批量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伪造贷款资质获得微信认证,在公众号内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诱导用户在其平台贷款进行违规套现,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套现手续费。在两被告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中,还伪造微信投诉入口,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投诉表格、界面风格与微信官方投诉渠道相似。

          腾讯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微信公众帐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腾讯方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信生态系统的经营模式产生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两被告以不正当方式,损害了两原告基于微信生态系统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