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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出路
        浙江发布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

          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作为公司股东的蔡某被法院判决需承担214万余元的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蔡某名下只有零星财产,他和妻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又在上大学,确无能力偿还巨额债务。平阳县法院办理该案时,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引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方案获全部债权人表决通过。

          这是全国首个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3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通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债务人一个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记者了解到,这是一种类似于破产,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引入了如自由财产(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期等个人破产制度理念。
          《指引》以“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为基本原则,积极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利害关系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提出,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

          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为此,法院将引入更多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的手段,确保债务人诚实参与、积极配合。
          《指引》明确,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据悉,浙江法院从2018年开始就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工作的探索,目前台州、温州、丽水遂昌等地均有实践经验。截至今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