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去借款,不料背后套路深,借回28万元却“赔”进一套价值58万元的房子……这个“套路贷”案子最终被定性为诈骗案,宁波江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2月23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法院惩治“套路贷”犯罪成绩单: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波两级法院一审受理涉“套路贷”犯罪案件71件299人,审结37件141人,涉案标的共计1732.1万余元。
宁波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卫华在发布会上介绍,诈骗罪是“套路贷”最常涉及的罪名,58%的案件还涉及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
另外,2018年至今,宁波全市法院受理的“套路贷”案件中,涉黑恶的占54.8%。23日,江北区法院对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团伙公开宣判,被告人俞某等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金额的借条,实际借2.5万元,却要还20万元,对被害人及家属威胁等强行催讨,逼迫被害人按借条还款。被告人俞某等人共骗4人16.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等人以“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据点,形成恶势力团伙,最后以诈骗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4年8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各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
“套路贷”形式多样,车贷、房贷、裸贷都有,宁波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甚至有个不到18岁的女孩为了3000元“裸贷”,结果被强迫卖淫还款。孙卫华介绍,在审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宁波法院坚持“三个一律”:对“套路贷”犯罪的首要分子或主犯,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条件,一律从严惩处;对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者为偿还债务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一律从严惩处;对“套路贷”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或者采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的,一律从严惩处。
为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宁波法院还将惩治“套路贷”与防范整治虚假诉讼相结合。全市法院于今年6月起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极大震慑了“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全市法院今年1-11月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20673件,较去年同期下降6931件,降幅25.1%,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