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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创!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合力推进自动履行机制

          日前,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创新自动履行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首个由地方人大针对自动履行机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9月18日起,宁波市中级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机制,具体包括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个内容,在审判阶段“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在执行阶段“为自愿履行者再造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其中正向激励机制还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宁波法院充分发挥自动履行机制优势,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为宁波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贡献了法院力量。比如,宁波某外资企业在宁波市中院法官的积极引导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1.15亿元债务;宁海县法院向宁波某医疗器械公司发出修复信用决定书,使其可以争取到更多资金,制造更多医疗器械。

          据统计,今年1-10月,宁波两级法院自动履行案件12405件,37家企业、102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2.86亿余元,实际贷款1.85亿元;完成信用修复1178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3.65亿元。

          自动履行机制的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此次,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决定》,目的就是推动全市各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形成更大合力,使自动履行机制在深化执源治理、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发挥成效,着力把这一机制打造成具有宁波特质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决议》强调,要以“强化强制执行、提高失信惩戒威慑力”作为创新自动履行机制的基础,形成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双向发力、相互促进的司法环境。

          《决定》主要从失信惩戒和引导履行两个层面,对合力推进自动履行机制作出规定:一方面,要强化失信惩戒力度和工作协同,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动推送给依法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完善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制度体系,法院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推进自动履行的联合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外,《决定》指出,创新自动履行机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自动履行机制相关程序,不得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将当事人纳入自动履行名单或者作出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