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生产需要,也需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便利……”近日,一场公开听证会在庆元县社会治理中心召开。经听证员们闭门评议,最终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对象童某的外出申请形成了一致意见。
今年3月的一天,童某来到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反映由于其申请外出未被批准,导致无法外出跑运输谋生。
之前,童某贷款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因业务需要,经常往返于庆元县、台州市、温州市、福建寿宁等四地。入矫后,童某活动范围受到限制,根据规定,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离开庆元县。童某以需外出跑运输为由多次向社区矫正机构请假,均未获得允准。
童某便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外出,结果受到处罚。
“我现在每个月要还车贷,还要维持基本的生活开销。我出去跑运输,也是固定的几个地方,如果不允许,我真的没办法生活了……”童某对检察官说。
庆元县检察院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发现,童某所说情况属实。为帮助童某解决困境,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党组织进行公开审查,对童某违规事实无异议。听证员们认为,童某未经批准外出,确属违规。对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经常性去往市县”规定,明确应该解释为经常性去往的,且频次、规律上得以体现的某几个地点,童某申请条件符合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规定,并一致对童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诉求持同意意见。
案件办结后,庆元县检察院梳理县域内近两年社区矫正对象被训诫、警告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后发现,由于庆元县毗邻龙泉市、福建省寿宁县、政和县等多地,省域边界居民生活、生产、工作互通习惯持续数百年之久,存在“出村即出省”“过桥即跨县”等特殊情况。而社区矫正对象一旦入矫,便会因活动范围受限问题,对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经过反复沟通,庆元县检察院邀请县公安局、法院、交管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社区矫正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开展座谈,进一步厘清“经常性去往市县”规定。同时,庆元县检察院牵头,联合福建省寿宁县等地检察机关、司法局制定了《浙闽边界社区矫正工作跨区域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地理区位的特殊性,以委托监管的方式破解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后无法及时返回、无人监管等困境,还通过适当扩大“边界村”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解决“边界村”社区矫正对象生活难、就业难、监管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