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分居两地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温某决定与丈夫吴某离婚。她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这起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的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性质属于共同所有,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共同财产须由双方协议处理或者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鹿城法院负责家事审判的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且“隐匿”的主观故意法院很难认定;再加上平常生活中,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为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鹿城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正是基于新规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该院将原有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修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一并推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此举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