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9项具体举措,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
《实施意见》明确,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4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同时,委托下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属地受理登记范围。
《实施意见》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栏建立统一办事入口,实现跨区域身份认证;设立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并在现有30个办事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从企业设立、变更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此外,允许一体化示范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在其主体资格有效期内在其他区域再投资的,免于办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或专递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同时,企业可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扩大示范区产业集聚的试点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