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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多家法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白皮书
        这一份“法”式浪漫,请查收!

          山盟海誓的约定、柴米油盐的坚守、相濡以沫的陪伴,都是爱情最美好的模样。但是,当爱情面目全非,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遭受侵害。近日,浙江多家法院发布婚姻家庭案件白皮书,以法律人的“法”式浪漫,守护家庭和谐。

          “赠与”视情况而定

          恋爱期间的情侣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分手后,转账的钱能否要回,应当视情况而定。

          小雨和小何恋爱的1年多时间里,小何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雨转账,共计11万余元。二人分手后,小何多次向小雨催讨上述款项,但小雨认为,自己明确提出借款请求的钱款已归还,剩余款项都是交往过程中小何的赠与。宁海法院审理认为,小何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反映了小雨以租房、购物消费等为由要求其转账,并未表明借款、还款意图,鉴于双方身份关系特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何的诉请。

          温州中院也提醒,像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给付,排除系借款行为后,法院一般认定为情侣间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形下,不得要求返还。

          因此,不管是发普通金额红包还是特殊含义红包,分手时想要对方返还,均需有借据、欠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支付。那么,如果赠与的是大额财产怎么办呢?杭州中院提醒,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产,超出了恋人之间日常消费内容,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赠与大额财产通常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请求返还彩礼。

          宁波鄞州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小亮和小虹经介绍认识,相识1个月后订婚,小亮给付小虹彩礼26万元。两人在老家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1年多,期间,小虹怀孕,后因故流产。之后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小亮起诉要求小虹返还彩礼共计2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亮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26万元,但是双方订立婚约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小虹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由于双方订立婚约后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期间小虹怀孕并流产,身心均受到一定伤害。后双方发生纠纷,但均未能正确处理并化解矛盾,小亮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返还彩礼,其悔婚意思表示明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令小虹返还彩礼12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在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确定上,应当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女方怀孕、流产等对身体造成伤害状况的因素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款项。

          离婚协议不能随意撤销

          跨过恋爱关,迈入婚姻殿堂的爱人们,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分道扬镳的也不在少数。宁波鄞州法院对近三年婚姻家庭类案件分析后形成的白皮书显示,近年来,女性起诉的离婚案件占比为69%,男性起诉的离婚案件仅为31%。从目前家庭男女分工来看,多呈现“男主外、女主内外”的状态,很多女性不仅要工作赚钱,分担家庭开支,还要承担家务、教育陪伴子女。而对于“全职妈妈”而言,其不仅要承担家务、照顾老人子女,更因为没有收入而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综上,大多数女性自觉为家庭付出较多,而随着生活矛盾积累,女性的维权意识增强,故而起诉离婚的较多。诉请离婚的原因多为感情破裂,其中又以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占据绝大多数。

          另外,鄞州法院婚姻家庭案件白皮书显示,99%以上的离婚案件都存在财产分割问题,不仅有存款、房产、公积金,而且有股票、基金、保险、家养宠物、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

          陈先生与简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在婚姻期间购买的2套房产的产权归其婚生小孩所有。”但之后陈先生反悔了,拒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对该两套房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和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该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对陈先生单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之约定并重新分割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系离婚的综合解决方案,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意愿、是否侵犯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婚恋中的“禁忌”

          虽然婚姻恋爱自由,但婚恋过程中,不是“你情我愿”就万事大吉的。杭州中院提醒,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谈恋爱“越过雷池”,或是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达到“你情我愿”,对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亲昵”行为,这是不行的!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成熟,性认识能力欠缺,一旦遭受性侵害,危害后果严重。为保护其身心健康,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另外,在爱情中越过排他性的界限,即便是双向奔赴,也可能有牢狱之灾。比如,重婚、破坏军婚,将构成刑事犯罪。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