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在磐安县看守所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厉某和孙某是朋友,2018年5月,孙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厉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且写了借条。可之后无论厉某怎么催讨,孙某始终不肯还钱。今年1月4日,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1月5日,承办法官傅军平收案后发现,被告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羁押于看守所,且厉某与孙某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新规定。
调解回顾
在送达前,傅法官与厉某联系时,厉某表示愿意调解。而见到法官的孙某却情绪激动:“我一周之后就要服刑,我拿什么还?”
法官联系上厉某,厉某再次向表达望利息按照民法典新规定计算进行调解,争取早日解决纠纷。于是,傅法官当日下午再次前往看守所。“你这样一直逃避问题也不是办法。等你出狱后,你朋友还是会来向你要钱,你怎么面对他?”几番劝说沟通之后,孙某逐渐明白其中的利弊,同意调解,但希望厉某能在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上作出一定的让步。
傅法官将孙某目前所处困境下偿还的无奈和出狱后还款的决心传达给了厉某,厉某想到两人也曾是好友,最终同意孙某在刑满释放后偿还借款,并自愿放弃孙某羁押期间的大部分利息。最终二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在送达调解书时,孙某表示其还年轻,出狱后定会如约还款,并对傅法官表达了感谢。有温度的调解,让当事人感受情法交融;快节奏的办案,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新规定,2018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应按照2021年1月4日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