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钱塘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对杭州某机械传动有限公司一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人孙某某正在进行气焊作业。经查实,孙某某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且未采取防火措施。
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消防提醒:无证进行电气焊属于违法行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该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