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基础,持续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日前,省司法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省内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前均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据了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申请类别分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国家级实验室认可。其中,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市场鉴定管理总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由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负责。
《通知》要求省内从事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资质认定,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省司法厅审核,并由省司法厅分别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报请司法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全省共有61家司法鉴定机构,之前仅对部分鉴定机构有资质认定要求。根据《通知》要求,今后省内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通知》要求,对已审核登记并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取得资质认定或国家级实验室认可。对尚未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且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或领域的,规定应当取得国家级实验室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