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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未来

          2017年6月,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着力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坚持均衡优质、公平普惠,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5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构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体会得到的幸福图景。特别是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背景下,浙江率先探索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社会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经验:

          一是确立社会建设新概念,全面系统开展社会建设,设立省委社会建设委员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政府部门,社会建设更多地被理解为社会民生建设。实际上,社会建设是由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推进民生建设、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社会事业等多个领域构成的宏大系统。社会建设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旨在使人民的物质生活状况得到改善,人民的价值获得更为适宜的实现空间,人民的生活方式得到优化,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全面提高。具体来看,当代中国的社会建设至少应当包括社会民生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内容。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后,浙江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建设,坚持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去年以来,浙江全面谋划、统筹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聚焦缩小“三大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6县“一县一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等领域率先探索突破,并在体制机制上创新设立省委社会建设委员会,推动发展型制度政策加快向共富型制度政策跃升转变,在收入分配、社会民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系统发力,有力推动了社会全面建设。

          二是坚持将高水平社会建设与高质量经济发展共同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近年来,浙江紧紧抓住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个中心,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21年,浙江省人均GDP达到11.3万元,人均GDP、城乡居民收入分别21年、37年居全国省区第一位。早在2015年浙江就率先全面消除家庭人均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现象,扶贫目标从保障基本生活向缩小差距、实现共建共享转变;建设“1+8+X”大救助体系,强化扶贫攻坚兜底保障,实施精准高效救助,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以数字化改革提升治理效能,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全面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高水平社会建设与高质量经济发展齐头并进。

          三是在秩序与活力的平衡中扎实推进社会建设。一个好的社会,既稳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稳定有序是中国之治的最大底色。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各方面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没有为了追求简单的稳定而踯躅不前,而是始终坚持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从而不断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推动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浙江传承创新了实现稳定有序的新时代“枫桥经验”,新形成了激发活力的“桐乡经验”,开展了秩序与活力平衡的治理实践。近年来,浙江全省域推进“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加快推动“1612”体系与“141”体系衔接贯通,努力打造充分展现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的浙江样板。同时,为适应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断加强市级社会治理的统筹协调能力建设,全省11个地市全部进入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已经形成“全省一盘棋、市级抓统筹、县级负主责、基层强执行”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是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浙江社会建设的进程,就是不断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变革过程,政府不断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主导力量、社会建设的推动力量。浙江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从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公众的公共参与意识普遍提升,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不断调适优化,在社会建设中实现了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在社会组织发展中,浙江坚持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2017年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规范化建设的文件。“十三五”期间,浙江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和加强收费行为规范,取缔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支持网络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社会建设不断取得突破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省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建设”、社会建设中“重民生服务、轻社会治理”、社会治理中“重稳定秩序、轻社会活力”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省委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建委”)机构设置。社建委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肩负着独特使命,负责全省社会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整体推进,研究全省社会建设领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协调全省涉及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当前我省社建委和发改委合署办公,这是体制机制的重要创新,有利于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但是,目前社建委建制尚显弱小,特别是基层社建委,对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这一全新工作,普遍抱有“等”的思想,等自上而下的工作布置,能动性和创造性不足;相应地,在具体工作中,基层社建委更多的是物理分解工作任务、布置考核指标,统筹性、体制性改革工作不多,远未产生化学反应。今后,我省应做实做强省委社建委,从其他省委部门整合相关职能,并配置体制改革、民生服务、社会治理、活力建设等相应部门,以履行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整体推进职能。设区市、县(市、区)适时作出相应改革。

          二是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相比较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弱激励,社会建设投入巨大,而成效在短期内较难显现。各级党委、政府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关系,一方面,高度重视社会建设这一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要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社会建设,在体制机制、干部配置、资源分配等方面补齐、强化社会建设的短板、弱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寻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建设的结合点,聚焦缩小“三大差距”、开展“扩中”“提低”行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充分发挥中等收入群体在拉动社会消费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此外,社会建设还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过高过多承诺民生保障,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约束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核心议程是调整结构,提升民生保障的有效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韧性建设,尤其是提升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现代社区。社区是社会建设的微观载体。当前,社区治理领域仍然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区管理过度行政化、社区服务与居民需求不匹配等突出问题,社区在总体上只是地理空间上的聚合,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整合作用。今后,针对人口集聚性、流动性和异质性都很高的城市大型社区,必须加强社区韧性建设,强化社区的救灾功能,提高社区应对危机的能力。同时,在常态化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社区作为群众服务前台,条线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中台、职能支撑的定位,回归社区服务的本质特征,将“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提升为“网络化治理、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机制建设,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在社会分化中重建社会的有机团结,实现常态治理对非常态治理的有效支撑,实现常态治理与非常态治理之间的有效衔接。

          四是要突破政府对社会组织“非收即放”的管理思维,健全政府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动态赋权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发展目前存在诸多困境。地方政府经常将打击非法组织、严管境外非政府组织解读为“收紧”信号,在施政上对所有社会组织“一视同仁”地收紧。对此,要破除管理思维上“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依法取缔非法违纪的组织、严格监管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并不矛盾,不仅要鼓励合法的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还要加大扶持力度。在公益创投、购买服务方面,更多的是要基于项目补贴,而不是服务外包的方式,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激发社会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以正向激励促进社会组织成长。

          五是以数字化牵引社会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当前,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领域数字化应用发展相对较快,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精准识别、预测群众服务需求,辅助科学决策。在社会治理领域,自治法治德治建设仍未与智治有机结合,具体表现在社会安全领域,数据收集存储能力的增强与分析利用不足之间的矛盾凸显,成为制约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数据驱动的社会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需要提上议事日程;在社会活力建设领域,数字化应用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深化数据赋能赋权,加强社会活力建设。技术赋能为数字时代的社会建设进行了前期探索,为社会建设体制机制的系统变迁奠定了基础。但是,数字技术不只是增添了工具手段,它的出现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在这里,技术赋能只是数字时代社会建设体制机制变革的起点。党委、政府需要在数字技术赋能的基础上,依托数字平台实现对社会建设体制机制的系统重塑,而系统重塑主要依托顶层设计来完成,通过总结前期变革的经验与成果,从被动适应转向自主变革,包括形塑调适性的权力结构,打破严苛的行政层级限制;开展灵活的分工重组,突破部门分工导致的协作困境;拓展包容性的参与形式,持续扩展治理网络等。通过上述组织变革,就能建立起更具适应性与成长性的社会建设体制机制,实现治理模式创新与制度再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