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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丽审判”守护诗画浙江

          6月5日世界环境日,浙江高院发布全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滥伐林木等各个方面。其中,周某荣等28人污染环境案的判决,斩断了长三角地区地下精馏残渣非法处置链条;青田县检察院诉马某等11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我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这些案例,既体现了浙江法院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全方位保护,也充分展示了浙江法院“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司法担当。

          浙江法院正通过“美丽审判”守护着诗画浙江。

          护林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之一。森林资源的保护,事关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5月31日,衢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市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的林地用挖机等平整后出租给他人堆放砂石,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评估,所需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10.5万余元。陈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在1年内对其损毁的林地进行自行修复并通过验收,若未通过验收则赔偿生态恢复费用10.5万余元;陈某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5万元。

          损毁林木的行为客观上会造成被毁林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功能的丧失,以及复植林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功能在达到原有数值前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已有依法设立的网上碳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支付赔偿款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在我省已有多个案例。

          6月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市检察院诉王某某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水保林)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王某某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被法院判赔生态损失费用35187元(款项用于购买碳汇)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护水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水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执法更加严格。但是,逃避监管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作为环保企业,应把不断提升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但有的企业却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借防污之名行污染之实。

          “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长兴县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6月2日上午9点,全国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刑事案,在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也是湖州市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提级管辖的首个案件,由湖州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辉担任公诉人,共同出庭履职。

          据了解,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本案中,被告单位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COD需达到一级标准A标准。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3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7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此案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湖州中院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护渔

          非法电捕鱼行为,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将面临高额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张某某驾驶与江某某合股出资经营的渔船,雇佣船员使用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捕捞作业,捕获虾、鳗鱼等水产品并予以销售。今年1月,温岭市检察院对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江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5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江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如未按期修复,应共同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

          6月2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双方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两被告承诺在案发及附近海域放流鱼苗,以增殖放流的形式修复生态环境。

          6月1日,天台法院巡回法庭也在始丰溪旁就非法电捕鱼案件进行现场审判,以案释法为公众敲响环境资源保护的警钟;庭后将2.5万元生态修复金用于现场增殖放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中。

          护矿

          矿山资源是国家的不可再生资源,是大自然千万年形成的宝贵财富,必须有计划、可持续、科学地开采和利用。工程界定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底线,也是矿石规划、开采的底线,开发企业和承包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绝不可越界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5月30日,绍兴上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借工程施工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典型案例。

          此前,某开发公司承接了上虞区某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随着工程施工的进行,产生了大量塘渣。被告人何某某向某开发公司缴纳一定费用后,在主线工程结束后,与某开发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假借主线路段修理边坡的名义,行买卖塘渣之实,当起了“中间商”,赚起了差价。2020年8月至12月,何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工程区范围外的矿产资源,销售矿产资源共计110余万元。

          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继续追缴其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违法所得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