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绍兴注册公司却在省外生产黄酒,这样的黄酒也能叫“绍兴黄酒”吗?10月27日,一起侵犯“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案,在柯桥区人民法院轻纺城法庭开庭审理。该案由该院院长楼颖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钱昌夫出庭支持起诉。
老绍兴,醉江南。一提到绍兴,黄酒是绕不开的话题,“绍兴黄酒”也成为了当地的一张金名片。2014年,江苏人张某等人正是看中了绍兴黄酒的名气,特意到绍兴注册了空壳公司,同时印刷带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等字样的包装彩盒。一切就绪后,他们在江苏海门租用了一间环境简陋、卫生脏乱的厂房作为制酒点,用酿造米酒为原酒,沉淀过滤后加上各种香精、添加剂,配制出黄酒的口感和气味,灌装入瓶,源源不断向海门当地农村的副食品店供应。而彭某、茅某等经销商通过张某等人推销,将假冒“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注册商标的酒通过自己经营的店铺销售给广大消费者。2021年7月,张某、彭某、茅某等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被柯桥区法院依法判刑。
“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是经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生产商、销售商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参与诉讼。
庭审中,钱昌夫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支持起诉的出发点不仅仅是帮助权利人维护商标权益,更是助力保护与绍兴黄酒相关联的公共利益,维护绍兴黄酒的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助力黄酒产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柯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且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海门某酒厂、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酒类经营部分别对其中的10万元、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