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在此期间不能以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进行捕捞。保护生态从我做起。”近日,龙泉沈某某的微信朋友圈“画风突变”,贴出了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条如此“与众不同”的朋友圈,沈某某的朋友们有的点赞,有的回复“收到”,还有的询问起了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一时间,沈某某俨然成了朋友圈里的生态保护宣传使者。
此前,龙泉市检察院对沈某某等5人发出不起诉公益服务令,要求5人在微信朋友圈、群聊等社交媒体定期发送禁止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每人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50份。沈某某的“朋友圈”正因此而来。
今年6月,龙泉正处于禁渔期。6月23日晚上,沈某某临时起意想吃夜宵,便向朋友江某某等4人提议去电鱼。5人一拍即合,随即携带电鱼工具、灯具、水裤、篮子等,来到龙泉市安仁镇大丘另张山岩水域。几人分工合作,通过电击的方法,半小时内就捕捞水产品199尾。5人正准备满载而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移送龙泉市检察院后,检察官审查认为,沈某某等5人主观恶性不大,系由侥幸心理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行为,是否可以通过采取普法教育等方式,让当事人不再犯、不想犯?
9月6日,龙泉市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案件情况、当事人认罪态度和听证员意见,近日,龙泉市检察院对当事人沈某某等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虽然刑事上不起诉,但龙泉市检察院仍向上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处理5名当事人,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此外,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