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案件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就开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近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一批违规执业的“问题老总”进行监督。
范某某是衢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年7月,范某某因涉嫌一起集资诈骗案被移送龙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范某某早在2010年就因侵占财产罪被处过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刑满释放至今还未逾5年,怎么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是,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将这一线索移交范某某公司所在地的检察院立案调查。
类似范某某这样的情况是否普遍存在?针对这一问题,龙游县检察院立即调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碰撞,抓取到4条可疑的案件线索。
经调查发现,张某某、赖某某、蒋某某、王某4人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了法律规定。
“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没有打通。”检察官表示,行政机关在审批登记材料时,对4人曾被判刑的情况并不清楚,导致出现“问题老总”。为更好地维护龙游法治化营商环境,龙游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张某某等人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处理,全面排查违规执业情况,同时建立起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避免此类问题再度发生。